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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后,夫妻一方如何避免被负债?这些建议请收好

发布时间:2024-06-11 14:35:26 点击量: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双方仍需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各自归一方所有的,由当事人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单纯的离婚并不能达到将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区分开来的目的。避免“欠债”,应从婚姻内部做起。对此,给出以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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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债务方应尽量避免签署大额债务协议。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签署,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一方共同签署或事后追认。因此,非债务人若签署相关债务协议,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存在共同债务意图,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非债务人应尽量避免签署大额债务协议,如借款合同、欠条、还款计划、承诺书等,无论签署人是借款人、保证人还是见证人。总之,能避免就不要签署。

避免利用自己的金融账户与债权人产生交集。

除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和“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两种情形外,如果夫妻双方共同作出口头承诺或者采取某些行为,法院最终可能认定夫妻双方具有共同承担债务的意图。如果夫妻双方在借条签发时,借款被转入配偶银行账户,并偿还贷款本息,则可以推定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债务的约定。因此,建议避免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等接收配偶单方面承担的贷款,或者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帮助配偶偿还贷款本息。

避免过度依赖配偶的经济支持。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当非债务人的家庭开支全部或者大部分依靠配偶一方承担时,夫妻一方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无需债权人提供证据,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避免在贷款之前或之后购买大型财产,如房子、豪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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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规定:“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债务形成期间购置的较大资产,形成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债务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购置的较大资产,也可以认定该债务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而产生的。

尽量避免直接参与配偶公司的经营活动或被指定为配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民法典》第1064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规定:“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或者共同投资的;(三)用于债务人单独生产经营活动,但夫妻共同分享经营收益的。” 司法实践中,如果有证据表明配偶担任债务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院可以认定非债务人参与了配偶企业的经营管理,分享了经营收益。如果没有参与配偶企业的经营,尽量避免签署相关文件,谨慎担任法定代表人、名义股东、名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财产制下,夫妻双方存在单独财产制度的信息应当在双方借款合同成立前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披露。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对外负有债务,对方知道该约定的,应当以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偿还。”该规定设立了“对方知道该约定”的条件,即对方与配偶一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时,对方知道夫妻双方已约定将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应当以一方的财产偿还;对方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对方不发生效力,配偶一方对另一方所负的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清偿原则偿还。

因此,为避免债权人以不知道夫妻实行各自财产制为由要求夫妻承担共同债务清偿责任,应在债务发生前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披露夫妻实行各自财产制的情况。对于数额较大的债务,可以在披露前对夫妻财产协议进行公证,以确定其成立的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借贷合同一般在签订时成立,但《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贷时成立”。因此,如果债权人不是自然人,而是企业或者组织,非债务人一方应当在借贷合同订立前向债权人披露夫妻实行各自财产制的信息。如果债权人也是自然人,也应当在借款交付前披露。

积极提供证据证明债务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规定,“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1)婚姻持续时间较短,婚姻期间无重大开支,债务用于家庭共同利益的可能性较低;(2)债务发生在婚姻分居、离婚诉讼等期间,夫妻一方有固定工作或稳定收入来源;(3)债务用途指向债务人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可能性较大;(4)债务与债务人无直接关系,而由债务人自愿承担且用途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例如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债务连带等; (5)所欠债务对家庭没有益处,甚至有损家庭平静生活,比如被用于婚外同居等。”对此,非债务人可以通过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如分居协议、收入证明、银行对账单等,降低“欠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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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对方签订离婚协议时,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由谁来承担。

《民法典》第519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所承担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平均分配。连带债务人实际承担的债务超过其份额的,有权在未完成的份额范围内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相应的范围内按比例承担。”

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在离婚协议中列出夫妻共同债务的方式,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并约定除清单所列债务外,各自以自己的名义承担债务。如一方因另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债务而卷入诉讼并被追偿的,另一方有权就所承担的全部债务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

通过购买大额保险来隔离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债务人不行使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向对方人行使债务人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精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是指因抚养、赡养、扶养、继承关系而产生的受偿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金、人身损害赔偿等权利。因此,非债务人以婚前财产购买人身保险的,在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或者受益人退保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予执行。 此外,非债务人可以投资其父母作为被保险人,其子女作为受益人,以降低因债务而影响子女生活质量的风险。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应先买后还债。

建立家庭信托,隔离家庭资产。

对于高净值人士,可以考虑设立家族信托,将个人财产与家族财产进行分离。家族信托是个人或家族委托信托机构代为管理和处分家族财产的一种财产管理形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和传承目标。《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纳入受托人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有效的信托可以实现财产隔离和财产保护的功能。成立信托后,家族财产将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隔离,信托当事人的债权人无权触碰信托财产。

这里还要注意的是,家庭信托应该在产生债务之前设立,以避免被债权人起诉和撤销的风险。

结论:

虽然以上列举的债务隔离方式,可以降低非债务人配偶被无辜“欠债”的风险,但俗话说“凡药皆有毒”,在具体操作上,为了防止“欠债”而产生共同财产损失等法律风险,以及过于“严防死守”导致配偶关系疏远,还是需要权衡利弊,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夫妻间的默契程度,慎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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